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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为何不起诉李洪志?

作者:鲁 锋 · 2007-08-13 来源:凯风网
  李洪志在中国传播邪教已经十五年了,单算他逃往美国之前,就有七八年。他欺骗了很多信众,在他的去掉“执著心”、“上层次”、“求圆满”、“走出去证实大法”等歪理邪说的诱惑下,不知多少家庭被弄得父子成仇、夫妻反目、妻离子散,这样的事发生得太多。就凭这一点就可以依据民法和婚姻法起诉他破坏家庭的罪责。

  在他邪说的煽动下有的人急求“圆满”、“早日升天”,于是便有了抱起儿子跳河自杀的;有的信徒听信师父给自己腹部装了“法轮”,就剖腹找“法轮”而死去;有的信徒听信生病是自己有罪业,坚持不求医、不看病、不吃药、不救治,结果死了人,所有这些都构成了直接造成残害人命的案例,其本人和家属就有充分理由告他害命。

  像天安门自焚者,烧死者的亲属,和虽然没有烧死然而致残的人,都有权起诉他利用邪说欺骗信徒、致人死命,追究李洪志利用邪教害人的刑事罪责。像陈果这位中央音乐学院的大学生,本来是个才艺双全的高材生,因受李洪志的教唆,自焚不仅毁了容,且完全变成残废,由此可理所当然地起诉李洪志的利用邪教蒙骗他人、致伤致死之罪。

  下面引几则典型材料:

  《刘品清妻子儿女的控诉》(1999年07月31日):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背阴寺村,因练“法轮功”投井自尽的58岁的高级农艺师、孤山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刘品清的妻子儿女以极度悲愤之情说:“我们恨透了李洪志,他搞得我们家破人亡啊!我的爸爸让‘法轮功'害得失去了理智,连从自行车上摔下来也说是师傅保佑他,否则他就摔死了!爸爸第一次自焚未成后,我和弟弟磨破了嘴皮劝他,他一个字也听不进去。...”“最后酿成了自焚未成、跳井自杀的悲惨后果。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就这样毁了。”

  《江西省第二建筑公司43岁的职工丁招娣》(《人民日报》网络版1999年)江西省第二建筑公司43岁的职工丁招娣原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自从1996年练上了“法轮功”后,她就把自己的家庭抛在脑后,一心痴迷修炼“法轮功”。她坚信“法轮功”能强身健体,医治百病。1989年9月,丁招娣患了感冒,她坚持不去医院,不吃药,一心一意修炼“法轮功”。丁招娣的病情越来越重,但不听家人的劝说,反而说这是消灾,李洪志会保护她。1999年1月,撇下自己的亲人离开了人世。女儿胡威娜说:“我妈妈以前身体非常好,听信李洪志的谎言,不要命地练功,给他害死了。”

  仅1999年的统计资料就显示,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因修炼“法轮功”致死的共有1404人(http:/ews.sina.com.cn/china/1999-9-12/13837.html)。上述微观和宏观出现的问题,所有受害者及其家属都有权提起诉讼。

  “骗死人,不偿命”,那是封建社会的老黄历。现代社会是要负责的。一个广告误导观众造成命案,都可以起诉,何况邪教害人,怎么就不能起诉呢?例如,人们因长期被动吸烟造成了肺癌,在美国起诉造烟厂而胜诉获得巨额赔偿的案件多得是。邪教致人死命,当然可以起诉追索其罪责,这是毫无疑问的。

  当然,法轮功学员是心甘情愿的受害者,死心塌地的追随者,他们即使受害也不愿意起诉,甚至把邪教对自己的残害看成是师父的恩典和促成其圆满的考验,那就是自作孽,不可活,那就只能做李洪志毒传邪教的牺牲品。
  
  其余觉醒的法轮功受害者,只要有受到邪教残害的真凭实据的,都可以起诉李洪志,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要求经济赔偿。

  有人会觉得李洪志已经逃往美国,告赢了他,也制裁不了他。如果罪行严重,证据确凿,美国也不能违背民意,也会允许引渡罪犯回国受审。即使暂时不能做到,仍可依据确凿证据,缺席审判定刑,累加他个三五百年刑期,让李洪志下几辈子都罪责难逃!

  法轮功的受害者,不要沉默,勇敢地站出来起诉邪教教主李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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