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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分子刘学会利用邪教诱奸少女

作者:蔺 一 · 2008-04-22 来源:凯风网
  2007年12月5日,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学会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目前,刘学会正在浙江某监狱服刑。

  刘学会,男,1978年生于山东惠民县,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2006年到浙江常山县某高中任物理教师、班主任。刘学会从2005年接触境外“法轮功”网站,接受法轮功邪教思想,2006年开始练习“法轮功”,成为“大法”的“虔诚弟子”,自称感受到李洪志的“法身”无所不在,时刻关注他的一举一动。但是,刘学会练了几个月所谓的“功法”,没有丝毫“开天目”的感觉,心中焦急,就想到李洪志的“教导”,要通过“讲真相”来提高自己的“层次”。2006年底,他下载制作了“九评”、“天安门自焚真相”等视频光盘,在所教的两个班上多次播放、宣讲,怂恿鼓动学生退团,并把光盘和有关书籍借给学生回家观看。2006年底到2007年初,刘还多次在常山县城秘密散发“法轮功”传单和张贴“法轮功”标语,直到案发。

  刘学会自诩是“修炼大法”做“好人”,但在现实生活中,他却好色成性,道德境界远在“常人”之下。他在大学期间结识了一个女友,女友和她的家庭一直对刘进行经济资助,毕业后刘当了山东某高中教师,两人结婚。婚后,刘开始沾花惹草,把目标对准班里涉世未深的女学生。2005年他与班里10余岁的女生陈某谈起了“恋爱”,夫妇因此产生矛盾,结婚时间不长两人就离婚了。

  不久刘应聘来到了常山,和原来的女学生陈某还保持着所谓的“恋爱关系”。但是,刘在常山才几个月,故态重萌,色心又起,开始引诱班里15岁的女学生徐某。刘学会向徐某宣扬邪教法轮功,多次诱骗徐某与其一起练法轮功。2007年年初,在常山县塔山公园里,刘学会向徐某表白说自己是练“法轮功”的,不会背叛她,之后在同年3月,刘将徐某带至一家小旅馆内,以他在大法前发过誓,以后两人反正要结为夫妻为由,与徐某发生性关系。从此以后,刘学会食髓知味,乐此不疲,在校外多次租用旅馆房间,把住校的徐某带出去发生性关系。在此期间,原来的学生和“恋人”陈某发觉了刘与徐的暧昧关系,进行质问,刘又矢口否认,“决不会和徐某有关系的”。

  法院认定,刘学会利用班主任这一特殊身份,一面向包括徐某在内的学生宣扬“法轮功”邪教邪说,一面利用“法轮功”邪教向年幼无知、缺乏社会经验和综合判断能力的被害人发誓,使她们对刘学会永不背叛的誓言深信不疑,以致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奸淫妇女的犯罪特征,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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