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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文教授:法轮功群体有明显的认知障碍

作者:周见福 · 2010-07-12 来源:凯风网

  陈昌文,男,1955年生,博士,教授,宗教社会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现任四川大学社会学系主任,四川大学心理学研究所所长,教育部社会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四川省社会学学会会长。主要从事宗教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研究。陈昌文教授高度关注法轮功习练者的心理问题,并进行了深入研究。近日,笔者走访了陈昌文教授。

 

四川大学教授陈昌文


  在交流中,陈昌文教授指出:研究中发现,一些心理原因阻碍法轮功人员难以顺利接受心理矫治,主要有以下几点:

  非正常手段谋取社会尊严是很多法轮功人员习练法轮功的重要心理。

  从古到今,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社会对尊严的分配从来都是不均等的。我们经常所说的“人人平等”,更多的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而“尊严”和法律地位的平等有着明显不同。就尊严而言,是每个人心理上都渴望得到的,一个人获得的越多,他自然会更加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注,反之亦然。在获取尊严方面,每个人也都有自己的手段方式,一般而言,大多数人会采取正常手段(努力工作等)获取尊严的,但也有少部分人选择采取非正常手段谋取社会尊严。

  陈昌文教授研究发现,在法轮功发展之初,很多习练者确实是为了练功治病、不吃药而参与其中的(这部分人绝大多数现在已经认清法轮功真实面目脱离出来)。但剩下的这些痴迷人员,他们中很多人参与的心理,就不仅仅是为了练功治病了。他们大多是社会转型时期,没有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在各方面发展相对滞后的群体,滞后导致他们陷于贫穷困难之中,成为社会竞争的弱势群体,社会尊严分配严重缺失。

  而获取尊严是人心理上永远不会缺失的需求,他们为了体现自我,克服自卑心理,分配到社会尊严,就采取了非正常获取手段。习练、参与法轮功后,在群体内他们获得互相认同(尊严),而且成为组织中的一员,更一定程度强化了他们的自我尊严。在社会对法轮功做出是邪教的判定后,他们不但不收手,而是采取了一种更加非正常手段谋取社会尊严,具体讲就是,“你越是说它不好,我越是要坚持它好,所以你就会越加的关注我,而我也在关注中得到了更多的尊严”。

  陈教授强调,这种获取尊严的心理当然是扭曲的,但对于痴迷人员的这种扭曲心理,我们必须给予正确的看待。这与我们在生活中经常看到有些人的“装怪”一样,他们都迫切希望得到社会的关注,获取尊严。你要矫正他这种扭曲心理,就相当于从他的认识里面,剥夺他认为已经获取到了的尊严,重新把他走回当初的尊严缺失状态。你认为矫正的是他的心理,他却认为你是拿掉他已经获取的尊严,难度肯定会很大,需要我们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给予积极引导矫正。

  在成败归因方面,法轮功痴迷人员更多具有客观归因的心理。

  工作生活中,人人都会体验到成功与失败,同时,人们也会主动去寻找成功与失败的原因。美国心理学家海德最早提出归因理论,他指出人们会把行为归结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内部原因是存在于行为者本身的因素,如努力、能力、兴趣、态度、性格等等;外部原因是指行为者周围环境中的因素,如任务的难度、外部的奖赏与惩罚、运气等等。美国心理学家罗特在归因方面进一步把人划分为“内控型”和“外控型”。内控型的人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周围的环境,不论成功还是失败,都是由于自己的能力和努力等内部因素造成的;外控型的人感到自己无法控制周围的环境,不论成败都归因于他人的压力以及运气等外部因素。现在,我们经常把内控型归因称为主观归因,外控型的称为客观归因。

  陈教授讲,通过他与法轮功人员的接触,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大多数痴迷人员在分析总结自己人生的成败时,采取的都是客观归因,即认为自己以前人生的失败或不称心如意,都是社会造成的,是运气不好,是自己太诚实等等。很少从主观上,从自身找原因。

  陈教授分析,这种情况下实施心理矫治是非常棘手的,因为你的工作对象觉得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过错都是客观的社会,或者其他人,你应该矫正的是错了的他们,而不是没错的自己。如果不能很好把握这点,是很难找到矫正的切入点的,做工作也很难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社会认同中不断固执地进行以“我们”为中心的自我美化,认为“我们”是有信仰的、拯救社会的,这是法轮功群体极大的认知障碍。

  社会心理学关于社会类化理论的研究认为,个体出于维护自身尊严的需要而进行社会比较,社会比较之前,个体首先会通过将自己和他人归类进不同的社会类别来“定义自我”。进入社会类别的个体将“去个性化”,把自己看作是类别中的一员,对自己所属的群体产生社会认同。个体在社会认同中会遵守“正面自我认同”原则,赋予自己所属群体正面的评价,同时将负面的特征强加于其他群体。社会认同将导致群体成员产生内群体和外群体的感知,对同群体成员产生好感,而将非我群体的成员看作是有缺陷的,对外群体成员因而持有偏见,认为他们不值得信任,甚至给予排斥等等。

  陈昌文教授指出,法轮功人员在习练、参与法轮功后,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组织训练下,就不断进行了“去个性化”的过程,从单个的“我”变成了“我们大法弟子”,并不断地强化“正面自我认同”原则,把自己的群体——修炼法轮功群体作为“真善美”的化身,作为拯救人类社会的化身,在李洪志的吹嘘诱惑之下,他们更加无视客观事实,进行自我美化,对群体外的所有人进行排斥,认为自己是“神”,而你们都是人。必须要指出的是,一般个体将自己和他人归类进不同的社会类别来“定义自我”,“去个性化”,对同群体成员产生好感,对外群体成员因而持有偏见等,绝大多数只是自我归类,同气相悦而已,他们不会产生要改变别人的想法。法轮功人员就不同了,他们作为“神”,是要“拯救”“人”的,社会危害自然就出来了。

  客观讲这是他们极大的认知障碍,但就是这个障碍,挡住了我们的矫正之路。你想,如果按照他们的思路走,“人”怎么能去矫正“神”呢?那么在具体的矫正过程中,还复这些人的个性化,使他们从“神”的群体里“个性化”出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矫正者必须进行很好的把握。

 

【责任编辑: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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