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凯风专区  >  春风化雨
运用心理学原理开展帮教的思考

作者:大 弓 · 2008-01-11 来源:凯风网
  痴迷法轮功邪教的原因众多,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心理原因,许多法轮功邪教成员为什么至今仍顽固痴迷,如何有针对性地运用心理学原理开展帮教工作,我根据自身的学习与实践,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就教于各位方家。

   一、痴迷轮功邪教的心理原因分析

  关于痴迷法轮功邪教的原因,已经有许多文章进行探讨。有的文章从法轮功邪教蛊惑宣传的角度研究,认为法轮功宣传的“真、善、忍”、“祛病健身”、“法轮世界”等伪科学内容迎合了一部分人们的心理需要(赵修成等《关于“法轮功”习练者痴迷的原因及转化对策研究》);有的文章从法轮功邪教赖以滋生的社会土壤角度研究,认为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社会文化的多元性与文化的失范、拜金主义思潮的泛滥,社会矛盾的存在和冲突、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存在、西方反华势力的存在,以及我国长期封建社会发展阶段的特殊历史存在,都为法轮功邪教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并造成一部分人的痴迷(王锦成《论“法轮功”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治理》);有的文章则从心理学角度研究,认为法轮功邪教利用了心理暗示和催眠等方法,使法轮功修练者在意识不清醒状态下进入痴迷(《从人的“第三心理状态”谈起》,见《珍爱生命,拒绝邪教》)。这些文章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原因进行分析研究,确有启发。但对于法轮功邪教痴迷者的心理原因,尽管有些文章也作了一些探讨(如郭念锋《邪教精神控制的心理学辨析》就从“社会催眠”角度分析“法轮功”邪教的精神控制手法)。但我以为这些研究还不够,单从心理学的角度,对于法轮功邪教痴迷者的心理原因就可以找出许多种,试分析如下:

  1、神秘意识。人类萌生意识和自我意识之初,对自然与自我的探求就已经开始,终因认识力不足,便产生诸多神秘现象,各种不同的解释逐渐形成诸如臆测性的神话、敬畏性的图腾、恐吓性的咒语、强制性的教义等,而一旦这些解释被确认,成为心理和认识上的自我安慰,对于神秘现象的探究也就不再深入。在这种非理性的茫然信仰的精神状态下,于是“卡里斯玛”(按:“卡里斯玛”是德国神学家恩斯特.特洛伊奇提出的神学概念,意指天赋魅力;马克斯.韦伯将之发展为社会学概念,指那些身体或精神上具有超自然的非同寻常的特殊能力者和超凡资质的人——参戴康生主编《当代新兴宗教》)等各种类型的精神统治者便会应运而生,主宰那些信仰和追随者,而被主宰者凭着信念的坚定,企望满足求知的欲望。法轮功邪教所宣传的许多内容带有神秘主义色彩,譬如“元神”、“法身”、“附体”、“功能”、“三花聚顶”等,李洪志也有意将自己打扮成具有超凡能力者,譬如能推迟地球爆炸时间、曾在上一个地球上传法、能给修炼者开天目、具有隐身功能等,这一切恰好符合了一部分景仰神秘主义者的胃口。

  2、暗示与诱导。临床医学早就注意到人的心理活动对生理的影响,特别是情绪活动对人的生理有重要影响(吴瑞华《用科学精神破除精神控制》)。邪教研究者也已经注意到暗示与诱导对于其成员所起的精神控制作用(罗伟虹《卡里斯玛教主与邪教惨案》、孟超《中外邪教手法探究》)。对于法轮功邪教运用暗示与诱导的手法对法轮功习练者实施精神控制也有一些文章谈到(如张东海《法轮功精神控制初探》)。李洪志对于暗示的作用也有所了解,他在《转法轮》中专门讲到一个事例,说蒙住一个人的眼睛说要给他放血,那人因惊恐而死。而且李洪志也知道那些人容易接受暗示,譬如老年妇女、病患者、小孩等。他善于利用暗示和诱导,使修练者深信自己的幻觉就是修练得到的功能,身体感觉好转要完全归因于法轮功,从而达到对修练者的精神控制。同时他又极力否认修练中走火入魔引发的严重精神疾病,迫不及待地推卸责任。

  3、社会催眠。被催眠是一种特殊的心理状态,此时人的心理活动范围变得狭窄,被催眠者在接受催眠信息时具有单一性或排他性,对接受的信息失去质疑和批判能力,无条件地相信和盲从,观念和行为方式呈偏执状态。当他们形成群体后,群体中的个体在人际互动中彼此强化,不断加深被催眠的程度。由催眠者指导语决定被催眠者的行为性质,如果催眠者是邪教教主,指导语是歪理邪说,那么对于被催眠者,这都会转化为其信念和行为准则,无意识中精神受到控制。这种情况同样发生在法轮功习练者身上。法轮功邪教特别强调集体练功、学法、交流和反复看、听、背、抄的过程,并让修炼者按照“不二法门”的要求,确信“法轮大法”是绝对真理性的“宇宙根本大法”,不允许任何质疑和批判,这本身就是社会催眠的过程,是不断强化被催眠程度的过程,也就是日益痴迷的过程。

  4、自我关注。一般认为,邪教组织有助于形成和保持团体的内聚力,有助于其成员自我关注,形成“自恋性”人格。对于那些追求过于理想化同时又缺乏分辨力的人来说,邪教组织还能够提供一种补偿性的替代功能,通过某种迷惑性手法满足其在现实生活中所无法满足的愿望。教主与教徒间形同父子的特殊关系也有助于其成员形成依赖心理,使其对教主深信不疑,从而增强邪教组织的内聚力。对于邪教成员来说,还会产生某种超人一等的感觉,按照邪教教义,他们被作为拯救对象而非毁灭对象,同时还将拥有异于或超于常人的特殊能力,因而兴奋不已,自视甚高(陈红星、戴京晨主编《法轮功与邪教》)。这一点在法轮功邪教人员身上同样可以看到,他们过分关注自身体质健康(追求祛病健身)、道德完满(以“真、善、忍”为最高衡量标准)、获得功能(希冀获得“开天目”、修成“佛体”等)和不死的将来(所谓“白日飞升”,在“天国”成“王”或“主”,永远幸福),以致于变得极端自私,由于他们寄一切希望于教主,从而对于人格化的教主采取了神格化的认知态度,并指望借助“修练”途径得以进身“法轮世界”成就“佛道神”,能够避免“末世”到来时“形神俱灭”的可怕结局而自视为“超常人”,有意区别于常人,渐渐远离正常社会生活。

  5、封闭内省。邪教欺骗蛊惑的手法之一就是描绘一幅虚幻的美妙蓝图,勾起人们的欲望,并让人们错误地感觉到所付出代价与所要得到的收益相比,所付甚少而所得甚丰,从而心甘情愿地做出牺牲。这种错误感觉产生于特殊的环境和认知方法,即封闭的环境与内省的认知。法轮功邪教亦不例外,李洪志通过强调“不二法门”、去“思想业”、“修心性”等方式,使修练者人为阻断正常信息渠道,自我禁锢思想,在此基础上,要求修练者花大量时间、精力反复看、听、背、抄法轮功邪教歪理邪说,强化灌输,同时对于任何问题不允许客观地进行分析探讨,强迫性地“向内找”,以此求得对邪教一切说教彻底认同,并养成自觉地对邪教歪理邪说中明显漏洞与破绽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圆融”的心理,务求得到“大法圆融”的认知结果,自欺而后欺人。

  6、感觉剥夺。心理试验表明,减少外部刺激,持续剥夺感觉,会降低大脑皮层唤醒能力,酮类固醇激素水平上升,造成情绪、认知、行为等方面紊乱,出现思维反应迟钝,思维过程扰乱,智力测试下降,甚至产生幻视幻听等精神异常现象。许多邪教都通过感觉剥夺方式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法轮功同样如此,要求修练者按照所谓“真、善、忍”的标准,“性命双修”,重在“提高心性”,为此反复地读、听、背、抄法轮功邪教书籍、经文,在邪教的道路上“精进”不止,渐渐拉大与社会的距离,脱离正常人群,自我封闭,自我禁锢,进入一种感觉剥夺的状态,判断力下降以致丧失,精神逐渐受到控制,进入痴迷。有些修练者还产生幻视、幻听,并以幻为真,以为这些虚幻的东西是其苦苦修练得到的功能,愈加相信法轮功的神奇绝妙,更加坚定地修练下去。

  7、认知失调。这一理论认为,人们在公开说明自己的信仰后,一般无论其信仰如何荒谬离奇,都会采取行动保持言行如一。由于认知失调,有时人们会进一步自我说服,相信本来荒谬信仰的正确性(刘艳芳《认知失调与邪教》)。许多邪教理论的荒谬对于其信徒来讲并无意识,并且他们还找出各种理由证明其邪教理论的睿智正确,这一点在法轮功邪教人员中也常见到。一些有相当学历和职称,照理不应该相信法轮功邪教歪理邪说的知识分子竟然也深陷其中,执迷不悟,坚持认为法轮功邪教歪理邪说的超常科学性和绝对真理性,尽管他们也知道并且承认法轮功邪教的许多说法违背现代科学常识,但他们仍然千方百计寻找各种理由证明法轮功邪教的这些说法具有一般人所不能了解的合理性、正确性、超常性,竭力说服自己、并力图说服别人。

  8、动力定型。又称“动型”,是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活动的最主要体现,即对一系列刺激所形成的自动化条件反射系统,是条件反射的巩固系统。心理试验表明,在反复刺激条件下,大脑皮层中会以某种方式形成比较稳固的神经系统,由于大脑皮层机能的系统性,个体能够根据系统中的组成因素而再现反射系统的全部,使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受到调节,同时也使个体进行反射活动所耗费的神经能量大大降低。动力定型形成后,便会有相当的稳定性,在结构上具有不易改变性,以及与外部交流和置换的惰性。邪教擅长通过反复灌输其歪理邪说达到使信徒在心理上形成动力定型,法轮功也不例外,以致法轮功修练者在思想上只认同法轮功邪教的歪理邪说,拒不接受与之相反的正确观点和真诚劝导,思维呈现原始状态,表现为非逻辑性与非理性化的特点。

  9、精神恐惧。一般恐惧是以现实存在的威胁为根据,精神恐惧则是以某种想象(如“妄想”)中的威胁为根据,自我恐吓。邪教都善于利用精神恐惧作为对信徒进行精神控制的手段,甚至能够达到生死由之的地步。譬如美国的“人民圣殿教”、乌干达的“恢复上帝十诫运动”等(王跃主编《世界邪教》)。法轮功邪教也有意通过制造精神恐惧的方式对修练者实施精神控制。李洪志明确地讲,不能“圆满”就会“形神俱灭”,“圆满”的路只有一条即修练法轮功。并且还以无法上“层次”和提高“心性”等威胁那些不能“走出来”的修练者。对于“形神俱灭”的恐惧促使许多修练者拥挤在追求想象中“圆满”的狭窄道路上,惟李洪志马首是瞻,不敢越雷池一步。

  10、心理焦虑。焦虑是个体由于不能达到目标或不能克服障碍的威胁,致使自尊心与自信心受挫,或使失败感和内疚感增强,形成一种兼有恐惧或担忧的情绪状态。经常感受到焦虑的人可能会形成一种焦虑特质。一些研究表明,邪教成员在参加邪教前心理焦虑状态高于一般人,参加邪教后与周围人际关系紧张,参加邪教对正常生活具有破坏性影响(张雨青《国外关于邪教的心理学研究》)。在法轮功邪教痴迷者身上这种情况比较明显,他们在修练法轮功前后的心理焦虑程度高于一般人(郭念峰等《“法轮功”痴迷者个性心理特点研究报告》),本指望修炼后能得到缓解,但法轮功邪教被依法取缔后,他们的心理焦虑程度进一步加剧,一方面国家对法轮功邪教组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另一方面他们仍固守原来的立场观点,认为通过“考验”,便能“功成圆满佛道神”,但在强大的法律和社会压力下,却始终不能兑现“圆满”的期冀,于是心理焦虑无可避免地恶化。严重者甚至于产生轻生或杀人等恶性事件。

   二、运用心理学原理开展帮教的思考

  由于法轮功邪教对修炼者采取的欺骗手段中含有一定的心理学原理,因此,对于法轮功邪教痴迷人员的教育转化也需要运用一些心理学原理进行疏导,这方面各地也做了一些尝试,总结出了一些经验做法。譬如有的通过实证的方式和介入医疗措施来矫正“心身受益”和“幻觉体验”(张军《正本清源,解惑释疑,解开“心身受益”、“幻觉体验”的痴迷症结》);有的通过运用心理诱导、行为引发、生理刺激、语言激将、情绪发泄等方法克服法轮功邪教痴迷人员对抗转化的心理障碍(韩志光《如何克服法轮功人员对抗转化的心理障碍》);有的运用心理暗示、矛盾冲突、健全人格教育等方法开展帮教工作(唐湘平《不信东风唤不回》);有的运用“以子之矛,刺子之盾”破除邪教信念、营造恢复心理健康的氛围开展转化工作(王文忠《利用心理学原理做好法轮功痴迷者的转化工作》)等。但是上述经验做法都还比较零散,如何更加系统地运用心理学原理开展帮教,还需要深入探讨,我在此根据自身学习与实践的体会谈几点看法:

  1、情境与转化。“情境”是指对人有直接刺激作用而为人所感知的具体社会环境,是社会心理学的一个概念,用来从认知角度说明行为与环境、主体与客体间的相互关系。“情境”在激发人的某种情感和行为方面具有特定作用(一般来说是起到背景作用),特定“情境”对人的行为方式及其结果具有重要影响作用,“情境”最重要的变量是预告、分心、强化、重复,先期预告具有增强抵御的作用,分心适度具有削弱抵御的作用,强化刺激能增强说服力,适当重复对改变态度有促进作用(王敬泽《法轮功练习者思想转化的心理学思考》)。邪教对信徒精神控制的手法之一就是通过设置特定情境,改变其原有生活方式和情感信念。转化过程一般由转化者、转化对象、信息、情境等要素构成,因此在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的转化工作中,我们也要有针对性地通过营造有利于转化的环境氛围,利用“情境”开展帮教。这种有利于转化的环境氛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律环境,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有关惩治邪教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并及时依法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依法打邪的高压态势,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造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使其迫于法律的压力不敢擅动,为教育转化创造有利条件;二是政策环境,譬如在“团结、教育、挽救”总的原则基础上,从处理法轮功问题伊始就提出“尽量少抓人,争取不抓人,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的指导思想,为教育转化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氛围;三是办班环境,办班攻坚是目前最有效的转化方式之一,为降低对抗性,提高转化率,我们尽可能动员法轮功邪教痴迷者自愿进班,学习期间适当安排各种参观和文体娱乐活动,在严格管理基础上着力营造宽松气氛;四是社区环境,对解教和出班的法轮功人员,我们要依靠“三包一”帮教小组和社区控制、帮教,通过建设良好的社区环境,进一步巩固转化成果,防止出现反复;五是家庭环境,家庭在转化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家庭环境对于法轮功修炼者的影响很大,做好法轮功邪教痴迷者家庭成员的思想工作,教会他们帮教工作的方法,发挥他们在帮教中的作用,常常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2、态度与转化。思想转化工作在社会心理学中称“态度转变”。态度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表现出趋向或回避的主观体验。根据社会心理学态度形成理论分析,邪教,包括法轮功邪教成员的态度,是受虚假利益诱惑(邪教所许诺的诸多好处多不能实现,只是作为一种诱惑存在),通过模仿、联想、强化逐渐学习获得,是对自己身体、精神各方面受益综合评定后采取的(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著《越轨社会学概论》)。这说明要实现邪教成员的“态度转变”,需要一段艰苦的工作过程,同时还要提供非邪教榜样或转化典型,作为模仿对象,不断强化其背弃邪教的态度,使之将邪教与消极否定的后果联想在一起,并通过灌输正面信息,破坏其原有的认知平衡,在权衡利弊基础上,改变邪教立场观点,重新将认识与现实统一起来,达到新的认知平衡,实现“态度转变”。“态度转变”过程中,对于从事帮教的人员来说,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和人生阅历,善于用自身的亲身体会入情入理地进行帮教,能够深入被帮教者的内心世界,达到“有效共情”,即帮教者与被帮教者间能够产生精神共鸣,建立情感传递的联结渠道,构筑平等交流的对话平台,在此基础上通过有力地说理和示范性行为,对其产生积极的正面影响作用。帮教者还要善于“换位思考”,即站在被帮教者的角色、心理、观念、立场上思考同一问题,推己及人,设身处地替被帮教者考虑,找到妥善的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达到相互沟通和理解。“换位思考”在帮教过程中很重要,因为法轮功邪教痴迷者的心理状态、角色意识、思维方式、思想观念、行为模式等都与常人不同,通过“换位思考”,帮教人员能够与被帮教者有效沟通,消除误会,帮助被帮教者剖析问题,认识错误,更新观念,改变态度,实现转化。

  3、压力与转化。对于沉淀下来的法轮功邪教痴迷者,转化难度可想而知,从心理学角度,适当加压很有必要,实践中也确有收效(例如“打教结合”就是转化工作的有效经验之一)。研究表明,人们为适应外部环境的刺激因素,躯体会产生一系列适应环境的反应状态,这被称之为“应激反应”。(魏建馨、张学林著《犯罪心理学》)如果外部刺激过大,抵御力就会崩溃,从而进入衰竭。转化过程中,适度加压,会迫使一些法轮功邪教痴迷者心理耐受力超越极限,从而放弃抵抗,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帮教人员的正确引导,使其走出痴迷,实现转化。动机是推动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适度加压,可使一些法轮功邪教痴迷者明显意识到原来的修炼目标无法实现,与法律对抗是自取灭亡,从而陷入“心理冲突”(又称“动机冲突”,系指因目标不能实现、动机无法满足而形成的动机冲突的心理现象,例如既想行使权利,又不愿履行义务,构成一对矛盾,相互发生冲突),削弱其对抗帮教的内在力量,为转化创造条件,帮教者可对陷入迷茫痛苦中的法轮功邪教痴迷者启发引导,促使其走出歧途,回归正道。“反感性条件反射”是指通过使个体体验痛苦来改变其原有心理结构和行为模式,这一心理学原理也可适用于转化过程,对于那些法轮功邪教痴迷者,可以通过分析其行为对于家庭、社会带来的种种危害,对于个人生活和工作造成的种种损害,使其产生痛苦的心理体验,同时加大约束力度(例如收入控制、行为控制等),使其对现实生活压力有切肤之痛,不得不在思想和行为方面作出让步,逐步转变思维和行为方式,日益向正常社会靠拢。对于那些公然对抗转化,或有现实违法犯罪活动的法轮功邪教痴迷者,亦可通过“惩罚模式”,即依法严厉打击其嚣张气焰,表明我们对于法轮功邪教的鲜明态度,使之原有“罪责扩散心理”(即所谓“法不治众”心理)基础上的投机侥幸心理难以立足,从而产生“心理恐惧”,在现实面前不得不有所收敛,逐步认清转化才是唯一出路,坚持对抗没有好下场,促其转化。

  4、需要与转化。需要分为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自然需要指种族发展、个体生存、衣食住行等需要,社会需要指个体精神、物质、活动等需要。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与动物在需要上的区别乃在于:人的本性要求其内在价值与内在潜能得以实现。他指出,社会文化对人的价值体系起促进作用,但是人本身的内在力量更为重要,每个人都具有其各自的内在价值,即潜能或基本需要,每个人都要求实现其潜能(马斯洛著《自我实现的人》)。按照马斯洛“自我实现论”,人的价值体系中存在不同层次的需要,构成了需要的有序系统,依从低到高的层次分别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马斯洛著《动机与人格》)。需要反映个体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反映个体的道德修养和精神面貌,正常情况下,个体需要与社会、他人的需要能够保持协调,个体能够不断调节自身需要以适应社会与法律的要求。然而邪教(包括法轮功邪教)及其成员的需要则不然,不仅需要的内容与社会、法律的要求背道而驰,与他人的需要不相协调,而且满足需要的方式具有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的性质。在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帮教过程中,有必要指出其需要的极端个人主义性质与极端不现实性质,强调个体需要必须与社会、法律的要求相吻合,与他人的需要相协调,指导其学习如何调节自身需要以适应社会、法律的要求,与他人的需要相协调,进而真正实现自身潜能。在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帮教过程中,还可以利用“从众心理”,通过帮教群体的影响作用或压力作用,使被帮教者个体的主体性部分丧失,自我意识溶解在群体意识和群体行为中,将群体意识内化为个体的自我意识,个体降低和失去原有心理抗御力,进入“群体文化认同”,进而自觉地排斥与群体意识相矛盾的观念,逐步走出邪教歪理邪说的误区,重新恢复理性认知。

  5、激励与转化。激励是通过肯定性评价促使个体不断进取、力争向上,是一种心理调节方法,能使个体意识到自身优点与成绩,激活内在动力,因而具有积极影响力。激励包括社会激励和自我激励,前者是通过社会肯定性评价激活个体内在动力,后者通过自我肯定性评价激活内在动力。对邪教研究表明,激励能够激活邪教痴迷者对现实中“美好事物及理想的回忆和对未来的憧憬”,在“当事者和使他无法摆脱的邪教之间竖起一道巨大的屏障”,这就是“激励效应”(佩佩.罗德里格斯著《痴迷邪教》)。在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帮教过程中,要善于利用“激励效应”促进转化。就社会激励而言,帮教者要按照“层级目标行进式”要求开展工作,根据帮教对象的具体情况,由低到高、由浅入深地设置不同程度的转化目标要求,对帮教对象取得的每一点进步及时予以充分肯定,要通过肯定性评价逐步强化其“正向意识”,并不断引导和督促其朝着新的目标要求继续努力,渐进地转变其观念、行为,直至实现彻底转化。就自我激励而言,激励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目标激励(设定某种通过努力所能达到的目标激发内在激情)、成绩激励(将取得的成绩和荣誉作为努力的动力)、名言激励(以名人名言作为行为准则不断勉励自我)、责任激励(将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转化为激发进取的动力)、特长激励(将自身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化为积极向上的动力)等。帮教者要善于引导被帮教者进行自我激励,这种激励方式是一种发自帮教对象内在的力量,因而对帮教对象的转化具有更加强烈和持久的影响作用。帮教者在引导过程中要善于运用鼓励的方式,通过正确地解释、归因、启发、诱导,逐步使被帮教者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产生改正的愿望,针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丧失学习和接受新信息、新知识能力,丧失独立思考能力的现状,帮教者要通过讨论等有效的学习方式指导被帮教者掌握、提高和发展自学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分辨是非能力,逐步用新观念取代旧观念,以新的行为方式取代旧的行为方式,真正实现转化。

  6、权威与转化。社会学和心理学都是描述人类行为模式的科学,通过对邪教研究,认为邪教一般都有独裁的神格化领袖,成为邪教成员膜拜和追随的偶象(裴裴《论邪教》)。因此,对痴迷邪教者(包括法轮功邪教痴迷者)的转化首先要从打破对邪教教主的盲目崇拜入手,从邪教的精神束缚中挣脱出来。“影响别人最有力的途径便是自己成为有影响力的角色”(斯蒂文.哈桑著《走出邪教》)。因此,在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转化过程中,帮教者要设法通过破立两方面的工作,实现被帮教者心目中的“权威转换”,即一方面破除李洪志的权威,一方面树立帮教者的权威,借助权威所产生的“晕轮效应”(即由于崇仰权威而产生的绝对信任与服从心理)达到促使被帮教者转化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李洪志的权威是建立在盲目迷信的基础上,具有神格化的人身依附性特征;而帮教者的权威是建立在科学认知的基础上,具有人格化的科学理性特征,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破除李洪志的权威,要通过查找破绽,矛盾逻辑、对照现实、正确阐释、科学归因等多种方法,戳穿邪说,澄清事实。树立帮教者权威,一方面要通过学习掌握大量的知识,另一方面要通过实践积累丰富的经验,同时还要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从知识方面来说,哲学、法学、文学、医学、历史学、宗教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知识必不可少;从实践方面来说,经常性参与帮教,并善于总结经验,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有效的帮教工作技巧方法十分重要;从心理方面来说,智力(对新知识具有强烈的学习愿望与能力)、精力(帮教中充满活力与感染力)、适应力(针对不同帮教对象灵活采用不同帮教方法的能力)、支持与鼓励(善于调动帮教对象在转化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避免外部强制造成反感的能力)、友善(以良好意愿帮助帮教对象重新构筑新的生活、行为方式的能力)、自我意识(帮教者对自身知识结构、态度与情感及其影响作用有明确认识的能力)等,也是帮教者非常必要的心理品质(乐国安等编《咨询心理学》)。

  7、内化与转化。对邪教的研究表明,痴迷邪教的过程也是丧失理智的过程(孟超《中外邪教惑众手法探究》)。对于痴迷者来说,邪教已经通过“精神强制”等手段,以“内化”(按照瑞士社会心理学家皮亚杰“发生认识论”的阐述,“内化”是指感觉运动性动作向内部思维运算的过渡,也是人的社会化过程——参皮亚杰著《发生认识论原理》)形式将歪理邪说转换为其行为模式,非理性由显意识状态进入到潜意识状态。因此,转化过程也可以视为“再内化”,即运用一定的帮教方法,启发、引导邪教痴迷者通过学习,将科学的知识转换为个体的知识,将正常的社会规范与价值体系转换为个体的行为准则与价值观,据以形成新的行为模式。“再内化”也可视为知识体系、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的“置换”过程,即用科学的知识体系、逻辑的思维方式、理性的行为模式替代邪教的歪理邪说、非逻辑的思维方式、盲从的行为模式。“内化”形式完成的转化比较彻底,因为转化虽然由外部力量启动(即通过帮教者启发、引导),却是由内部力量完成(即通过自主努力实现转化)。在运用社会心理学的“内化”方法开展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的帮教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和提高帮教对象的“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力”(即个体在对自己的精神活动和行为的性质、规范以及后果认知的前提下,对自己的情感反应和意志行为活动的启动、进程、幅度、与客观现实的协调性及终止的自觉调整能力),通过学习(包括初期强制灌输和后期主动自学)、内省(通过反思自己的思想与行为进行自我调节和控制)、转移(通过改变兴趣、情感、行为等进行自我调节和控制)、自励(以目标、榜样、荣誉、成绩、特长等自我激励)等具体途径,重新定位人生坐标,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科学的认知方法,明辨是非,改过自新,脱胎换骨。

  8、信念与转化。思想信念的影响无处不在,但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两类:一类是尊重人格、符合道德、促进成长的思想信念影响,它能使人认识到个性、人权和创造性的价值;一类是灌输驯从、依赖和奴性的思想信念,培养对权威的绝对崇拜,消解独立个性,套以精神枷锁。邪教(包括法轮功邪教)就是如此,表面上邪教痴迷者的“自我”依然如故,然而邪教思想信念的灌输却创造了一个主宰一切的“邪教自我”,压抑个体的自由意志,破坏个体作出正确判断和成熟决定的能力。思想信念的作用,从心理学角度讲有三种:一是选择,即根据信息符合自己的思想信念与否进行取舍;二是强化,即对符合自己思想信念的信息进行放大;三是精神寄托,即以自己的思想信念作为生活安全的保障和意义的象征。这些作用在法轮功邪教痴迷者身上反映突出,他们对信息的接受原则是:有利于法轮功邪教则取之,不利于法轮功邪教则弃之,并对有利于法轮功邪教的信息在传播中不断放大。他们在法轮功邪教中感受到安全、自在,一旦要求他们放弃法轮功邪教,则感到痛心疾首,难舍难分。而且伴随思想信念强度(影响思想信念强度的因素主要有:既成事实、公开声明、自由选择、嵌入深度)的加大,转化工作难度也不断增强。然而一旦思想信念真正改变,转化必将彻底。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的转化,重点要放在思想信念的转变上。转变思想信念的开始阶段,可以利用“格雷欣法则”(以英国金融家托马斯.格雷欣命名的法则,意指两种货币同时流通,贬值的劣币将泛滥市场,未贬值的良币将因被收藏而从市场上逐步消失——参卡尔.萨根著《魔鬼出没的世界》),有意对法轮功邪教的歪理邪说按照其邪教思维方式作出不同的表面看似合理的理解,并让各种理解间相互矛盾,以此搞乱法轮功邪教痴迷者原有的思想信念,在他们心中播下怀疑的种子。在此基础上,运用“消退训练”法(社会心理学中行为疗法之一,通过渐进的方式削弱邪教痴迷者对社会的恐惧和回避心理,重新恢复与社会的联系渠道),逐步打破其原有的“思维闭塞”(指邪教用来杜绝向其教义或教主挑战的任何思想、信息,实施对信徒精神控制的手段之一),催促怀疑的种子生根发芽,并通过持续不断地提供大量新鲜有益的信息(包括澄清事实的直观资料,转化典型的切身体会,透彻说理的理论文章等,尽可能形成由浅入深、由低向高、从直观到抽象的系列),帮助恢复其逻辑思维能力,进而在帮教者的启发引导下,抛弃错误的思想信念,重树正确的思想信念,走出邪教的泥潭,重新溶入正常社会。
分享到: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