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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痴迷人员反社会心理分析与矫治对策

作者:彼 岸 · 2009-10-13 来源:凯风网
  反社会心理就是对现行的国家制度、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有强烈不满的仇视情绪,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众利益和他人利益来满足个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为核心的心理状态。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对法轮功习练者长达十多年的邪教理论灌输,使一些原来就有心理缺陷的信徒在不断“学法”、“护法”和“正法”谎言的煽动和蛊惑下,走上了对抗政府、危害社会、破坏家庭、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道路上。一些痴迷于法轮功歪理邪说的习练者随着一次又一次违法活动的得逞,其反社会心理日益膨胀,不断外化成为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集体和他人利益。

  笔者通过对法轮功痴迷者反社会心理的特点以及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尝试对其反社会心理进行矫治。

   一、法轮功痴迷者反社会心理的主要表现

  1、错误的社会态度、社会动机和对社会秩序、社会规范的否定和蔑视。法轮功习练者在李洪志“人类是低级,肮脏的、政府无用论”等邪说蛊惑下,认为人类社会是“宇宙的垃圾站”,政府是没有能力解决社会问题的,完全否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承认改革开放30年取得的重大成绩,只看到社会的阴暗面,用放大镜看共产党在执政中出现的错误和过失,公然蔑视社会公共道德,践踏法律,远远把法轮功群体的利益放在全社会、人民大众利益之上,极度仇视社会。

  2、心理情感低层次。大部分法轮功习练者接受法轮功歪理邪说的深度灌输后,渐渐抛弃了人的正常情感需求,将爱情、亲情、友情的需要视为“阻碍修炼圆满的业力”,完全割裂人追求正常情感与修身养性之间的关系,变得十分自私。认为世态炎凉,人与人之间没有真情存在,人间感情冷淡,人情冷漠,只有在法轮功群体中才可以寻求到所谓“纯正感情”的寄托,于是在现实社会中他们感情冷酷,极端自私。有些习练者表面上看与周围的人相处得较好,其实只不过是互相利用或为自己“修炼积德”而已。在观念上,觉得社会是无情的,只看到社会的阴暗面,往往以自己的心理去推测别人,对他人缺乏最基本的同情心。

  3、性格上的缺陷。绝大部分患有反社会心理的法轮功习练者,性格比较泼辣,好冲动,特别固执,目中无人,狂妄自大有明显的认知障碍,有自己的主见,不容易受环境和他人语言的暗示,行为极端,部分习练者在参与邪教活动时间较长后,还会形成典型的“邪教心理”,会成为患有不同程度的偏执或分裂人格障碍的心理病患者。

  4、道德缺失。缺乏对社会、集体和他人的责任感。习练者在“圆满”的诱惑下,眼中除了“修炼”和“圆满”就再也容不下其他的任何人和事,社会的公益事业,集体荣誉和他人的利益都只能服从自己个人的“圆满”利益,形成病态心理,疯狂地向社会报复,公开践踏法律,明目张胆地违法犯罪。

  二、法轮功习练者反社会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具有反社会心理的法轮功习练者心理特征是:情绪的爆发性(典型的就是专门跑到公众场合高呼邪教口号,引起他人的注意),行为的冲动性,对社会他人的冷酷、仇视,缺乏对他人好感和最基本的同情心,缺乏责任感,缺乏羞愧和悔改之心,不顾社会公共道德、法律、准则和一般公认的行为规范,经常发生反社会言行;不能从挫败与惩罚中吸取教训,缺乏焦虑感和罪责感。

  具有反社会心理的法轮功习练者行为特征是:

  (1)他们是不可靠的人,对朋友无信义,不忠实。

  (2)对事情无论大小,都无责任感。常无端把任何事情的过错都归纳到别人的身上,把自己得到的一点点所谓“受益”都归结到习练法轮功所得,经常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3)无羞耻之感,也无后悔之心。麻木不仁,对邪教以外的重要事件的情感反映淡漠。

  (4)有反社会行为但缺乏契合的动机,叙述事实真相时态度随便,即使谎言被识破也能泰然自若。

  (5)判别能力差,对自我的评价过高,病态地以自我为中心,极端自私,心智发育不成熟,对家人没有爱和依恋,对他人给予的关心和善意认为是理当如此。

  (6)用变异的心态泛化地看待世界,除了李洪志其他的人都可能是自己“正法”的对象,都可能是自己要“清理”的敌人。

  (7)对一般的人际关系无反映,处世行为极端、言语刻薄,没有通常被人认为是精神病症状的非理性和其他表现,但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无幻觉妄想及其他思维障碍。

  (8)性生活轻浮、随便,方式和对象都与自己本人不相称,有性顺应障碍。

   三、法轮功习练者反社会心理形成的根源分析

  法轮功习练者扭曲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是支持他们深陷在邪教组织中不愿自拔的精神支柱。在李洪志不断强化的反社会反政府的言论蛊惑下,反社会心理对他们不良的欲求起到了定向作用,对他们公然的违法犯罪的动机起着促进和加固作用,对他们的行为起着支配作用。

  根据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研究的成果来看,产生反社会心理的主要原因有:早年丧父丧母或双亲离异、养子、先天体质异常、恶劣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不合理的社会制度的影响,以及中枢神经系统发育不成熟等。一般认为家庭破裂、儿童被父母抛弃和受到忽视,从小缺乏父母亲在生活上和情感上的照顾和爱护,是反社会心理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因素。

  1、大部分具有反社会心理的法轮功习练者基本或多或少都有童年生活坎坷,成长环境恶劣,残缺的家庭结构、在情感上受到过创伤性事件(如父母的离异、意外事故、被强奸、被虐待、长期被欺凌、残疾、被他人的耻笑和歧视)的打击和折磨。特别是父母对他们在情感上的冷淡、冷漠和疏远,使他们不可能发展人际之间的温顺、热情和亲密无间的关系。随后虽然学习到了社会生活的某些要求,但对他人的情感移入得不到应有的发展,接触法轮功后,又被李洪志宣扬的“法轮功是一种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修炼做好人的关系”所吸引,以为找到了精神的家园便排斥法轮功以外的一切人际关系,使原来就有的反社会心理更为明显和突出。

  2、父母性情多变、喜恶、赏罚无定规的习性,使他们无所适从,由于缺乏可效法的榜样,就不可能发展具有明确的自我统一性。他们对外界各种不良因素的诱惑缺乏抵抗力,对过错缺乏内疚心等现象都是由于和父母的行为和对他们的要求缺乏一致性,本人善恶价值的判断自相矛盾所造成的;他们的冲动性和无法自制的某些意愿及欲望,都是家庭成员或其他社交圈子、生活环境中对他们行为无原则、不道德等恶劣榜样造成的。可见具有反社会心理的法轮功人员情绪的不稳定、对事情的不负责、为获取某种利益的撒谎欺骗,但又泰然自若而又无动于衷的行为,都是与他们的家庭、社会环境,特别是与他们接受法轮功的欺骗、引诱、煽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3、参加法轮功组织后,在长期的邪教生活中,原来的反社会心理在李洪志“政府无用论、迫害论”等反社会歪理的不断渲染和强化下、特别是通过《九评共产党》的极力的欺骗和煽动、蛊惑得到了极致的膨胀和扩大,形成了在邪教心理基础上的反社会人格障碍,更加无视国家的法律和公共道德的约束,公然挑战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其行为对社会、对家庭的危害性、对自我的摧残性更甚于一般反社会心理的普通刑事犯罪人员。

   四、对法轮功人员反社会心理的矫治对策

  由于反社会心理人格障碍的成因相当复杂,目前对一些由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性障碍的反社会心理患者的药物治疗尚缺十分有效的支持,但对那些由于环境造成、程度较轻的人员,实施认知领悟疗法和系统的法律、道德教育还是有一定成效的。

  1、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教育

  通过系统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国近代史和现代史的学习,特别是用改革开放三十年取得的辉煌成就来证明中国政府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任的政府,国家每年投入的巨资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也是有目共睹的,可以纠正他们在邪教中形成的错误是非观。在尊重客观现实的基础上,改变自我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传统中国文化的学习可以帮助他们树立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道德观。

  2、实施心理矫治

  实施认知领悟疗法:通过开展系统的道德和法律教育,可以纠正反社会心理法轮功人员“法律无用论,道德万用论”的错误观念,提高他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使他们明白什么事是可以做的,什么事不能做,了解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培养他们对社会、对集体、对自己的责任感。

  实施厌恶疗法:对一些犯罪情节恶劣且经过多次教育屡教不改的顽固性反社会心理的痴迷人员,可采用心理学上的行为治疗中的“厌恶疗法”。当他们出现反社会行为时,给予严厉的强制性的惩罚,使其产生痛苦的体验,实施多次以后,他们对反社会行为的冲动感到厌恶,全身不舒服,以此减少其反社会的行为。然后根据其行为矫正的实际表现,适当放宽限制,逐步恢复其正常的生活。

  3、培养社交和生存技能

  绝大多数具有反社会心理的法轮功痴迷人员由于其行为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危害性,都不同程度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他们可能会更加自我封闭,因此要强化对他们的心理辅导或个体咨询,引导他们参加各种健康的集体生活,学会适应环境,学会适应他人、接纳他人、使他们逐渐溶入健康向上的集体生活。

  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在参加邪教以前是现实生活中的弱势群体,由于长期的邪教生活使他们原本就少的社会生存能力减弱,社会功能退化,因此当这部分人转化脱离邪教组织后一定要及时对他们进行劳动技能的培训,为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奠定良好的生存基础。对一些年老体弱有病或残疾的人员在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的同时,还要及时落实相应的生活、医疗、社保政策,让他们在得到精神关爱的同时,还能得到更为实际的物质需要,改善他们的生存环境和空间,让他们在和谐良好的环境中逐步淡化反社会心理,使其心灵真正的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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