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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视角认识法轮功邪教组织

作者:肖 强 · 2010-02-26 来源:凯风网
  事实上,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对法轮功问题为什么是政治问题及为什么要采取法律措施处理几乎是无知的。由于这种无知,不少法轮功练习者总是从强身行善的角度看待自己的练功行为,并对国家采取措施取缔法轮功的决定产生对抗的心理和行为。因此,从政治角度深入分析法轮功,有助于法轮功痴迷者认真、客观、整体地认识自己的行为。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做教育转化的工作人员与法轮功痴迷者在对话中有一个错位,即做教育转化的工作人员认为法轮功问题是政治问题并且有危害性;而法轮功痴迷者认为他们的行为是练功行为,这种行为既行善又有益于身心健康,因此他们不承认自己的练功是政治问题,更谈不上有危害性。这涉及到对法轮功与政治关系的进一步认识问题。

   一、如何认识政治

  通常,个人有两种存在方式:个体存在与群体存在。而个人的群体存在总是按照一定关系,根据一定利益和条件整合而成的。这里,人们一般不考虑单个人聚合成群体达到一定规模,这一群体就是一个政治单元。例如:某村因水资源与另一村发生矛盾而聚集起来护水;一批工人职工因气愤而集合起来与厂领导讨说法。正因如此,政治通常表现为一种群体之间的关系和互动。

  当然,一个群体要有效、持续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存在,群体内部通常要形成一定的组织机构,并建立一个能指挥调动群体一致行为的领导集团。一旦一个群体其成员稳定并有相互联系的组织载体和公认的领导集团,这一群体就是一种社会中稳定的政治力量。例如:基于维护工人利益成立的工会,基于维护消费者利益而成立的协会等。

  在一个社会中,国家是能够整合所有社会成员为一个有机体的最大的组织,因此国家是一种社会最强大的政治组织和政治力量,同时以国家为单元形成的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内部各权利系统之间、国家权利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就是直接与专门的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了。以此为角度,一个群体性组织的政治演变有三个阶段:自我形成并组织化阶段,以组织名义与其他社会组织交往阶段,以组织名义与国家交往阶段。这里,判断一个群体性组织的政治化的标志是,它是否与国家及政府形成专门的关系,是否以组织的名义对其成员发出指示并指导其行为和活动。而一个稳定的群体性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政治关系,这种关系在活动内容上并不是单一的,往往表现为多个方面,主要有合作、协商、妥协、斗争、对抗、转化、分化、整合等活动。例如工会组织与政府可能是既斗争又合作的关系,妇联与政府主要是一种合作关系,各种反政府势力与政府则主要是一种斗争关系等。

   二、法轮功问题既是一种社会问题,也是一种政治问题

  从政治的基本特性判断,法轮功问题已成为一种典型的政治问题。但法轮功作为一种以练功为纽带,使单个的人整合成为一个组织,最终演化为具有危害性的政治组织有一个转化过程。

  1、法轮功组织是一种政治组织

  根据政治的基本特征可以认为,法轮功现象在性质上已是一种政治现象。它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已经建立形成了稳定系统的组织领导机构;

  有共同的利益作为维护这一组织的纽带;

  有统一、一致的行为模式,并且这种行为是一种不讲场合的群体性行为;

  有一个统一发号施令的人物和机构。这说明法轮功组织已是一种稳定的政治组织。

  2、法轮功现象的政治演变

  法轮功以练功为名,最终成为一种显示自己力量的政治集团具有一个演变过程,这一过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以个人参与练功为主要目的的形成时期。这时它的最大特点是在整体上开放式地吸收各类社会成员练功,但还未以群体性方式与社会和国家建立关系;在这一练功组织形成并有一定规模后,它拒绝社会的自由批评,并以群体的方式宣示自己的存在及理由。具体表现为法轮功成员前后不断以群体性力量到各个公共部门特别是舆论部门示威,力图以群体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利益,抗拒来自社会的批评;当国家感到它以群体方式示威其政治危害性日益严重采取取缔措施之后,这一组织的政治功能升级,即法轮功组织发展到整体、持续、统一地与政府对抗和对立的程度;李洪志及法轮功组织公开与国际反华势力勾结,与“民运”、台独等势力合流,公然要打倒政府并准备作持续斗争,说明这一组织已经成为一个彻底的反政府组织,其目的是直接推翻政府。

  3、法轮功成为一种政治问题

  应该说一种政治现象的产生、政治力量的形成,并不必然成为一种政治问题而为政府处理。对此,主要看这一政治现象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法轮功之所以最后成政治问题并且日益严重,在于它本身的危害性日益严重。严格地说,处于练功阶段,法轮功的政治危害性是不明显的,因此此时我们不能说它成为一种政治问题,但要承认它是一种政治现象,而任何政治现象总是具有有利于社会与危害社会两种情况。问题是,法轮功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其危害性就表现出来,标志就是集体向社会示威,并且日趋严重。这种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干扰、危害国家的政治稳定与秩序(包括直接与间接),成为政治野心家实现政治图谋的工具,国外反华势力能够以此为借口攻击中国,容易酿成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由于这种危害性的存在,如果一任法轮功发展,其后果会是:否定政府,乱视社会,与政府全面对抗,鼓励、推动野心家搞乱社会,严重阻碍政府对社会的有效治理。

   三、多视角、多层次认识法轮功现象的政治性

  当然,对法轮功的政治性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简单定性,而应该多视角、多层次认识法轮功现象的政治性,基本思路有:

  1、法轮功中的政治性与非政治性

  法轮功的政治性是指,作为一种有健全组织体系的群体性组织,法轮功组织是一种政治性的组织,它与政府对立、对抗的群体性行为及公开直接的反政府行为是一种必须打击的政治性行为。从这个角度讲,参与法轮功练功的成员可视为其中的一员。其非政治性是指,就大量真诚的练功者而言,纯粹个体的练功行为则不应视为政治性行为。

  2、法轮功组织的积极政治活动与练功者的过失政治行为

  可以肯定,下列活动都是一种以法轮功方式表现的政治活动,如以群体方式表现的“护法”行为,包括上访、串联、传递信息、公开群体练功,因为这都不是单纯个人行为。但对上述行为要区分政治上的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明显与政府作对并在心里追求政治目的的行为。例如李洪志跑到国外充当以美国为首的反华势力的政治工具,不断发“经文”煽动国内练功人员向政府讨说法,就是一种有目的的政治行为;过失则在于,大量痴迷者在观念上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反政府的政治行为,也没有任何政治目的,仅仅视之为“护法”行为。

  3、法轮功中的政治图谋与政治响应

  法轮功整体的政治性并不表明它的所有练功人员一定具有政治动机。应该说,李洪志的政治图谋是逐步明朗的:开始是以练功聚集力量、以“护法”显示力量;后来,李洪志的政治图谋就转化为号召练功者与政府作对,搞所谓的“护法”,导致练功者的行为方式发生了性质转移;而现在的公开反政府,其政治图谋就十分明确了。但就练功者个人而言,他们因认识到这一点,便响应号召参与到与政府的对抗。所以,需要把号召者本身的行为作为一种明显的具有政治野心的行为,把响应者看成是认识问题。

  4、法轮功中的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问题

  现在,法轮功问题不仅成为一种国内政治问题,而且还演变成为一种国际政治问题,其表现是:国际反华势力总是害怕中国强大,因而它不断寻找种种理由干预中国的内政,包括对台湾与西藏的主权问题、民族问题、人权问题等。目前,国际反华势力把法轮功问题作为攻击中国的靶子,使它已经国际政治化了,并且不少练功者在天安门闹事,本身就有引起国际关注的政治动机。所以,广大练功者的所谓“护法”行为本身已演变为一种被国际反势力利用的政治事件。尤其要说明的是,李洪志呆在国外不回来,公开连续发布“指示”号召国内练功者“护法”,要求痴迷者在国家的政治中心表现“护法”行为,说明李洪志及法轮功已经成为国外利用的工具。但是,李洪志在国外的这种行为,破坏的就是国内政治秩序和中国政府的形象与声誉,同时追求自己的政治势力在国内长期存在,并成为能在国内发挥作用的一股政治力量。

   四、全面动态分析法轮功的危害性

  现在,大多数法轮功痴迷者在认识上转不过弯来,一个重要原因是认为自己练功是有益无害的行为,因而拒不承认它的危害性。这里,对法轮功的危害性有两点要讲清楚:

  1、站在一个正确的角度

  对危害性的认识可以有不同角度,同样一个行为,实施者可能认为其无害,但对社会可能有害,如各种环境污染;直接可能无害,间接可能有害,如对孩子教育方法不当;孤立可能无害,整体可能有害,如许多违约行为;动机、行为可能无害,结果可能有害,如对坏人的同情。因此,对法轮功痴迷者,要使其从社会、从整体、从结果、从间接的角度认识其行为的危害性。这里,法轮功痴迷者转换认识角度很重要。

  2、把法轮功的危害性解析透彻

  ⑴法轮功的危害性具有社会危害和政府危害的综合性。其中,政治危害着重在影响政治稳定、秩序和被外国利用上,集体示威就是这种危害的表现,并且是法轮功练习者首先主动向社会和政府示威,而政府事先并没打击。因此,法轮功练习者要充分认识到,其上访北京的行为本身就是公开直接地制造政治危害。

  ⑵法轮功的危害表现为整体危害为主,个体危害为辅。这种整体危害在于危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如政府形象受损、政府功能和作用难以正常发挥;个体危害主要在影响个人及家人的正常工作、生产、家庭生活和练功者个人自虐“升天”的行为上。对此,一定要从长远看这种个体危害行为及发展趋势。同时,这种整体危害是一种以法轮功名义表现的各种反政府行为引起的后果,而个人孤立的行为表现不出这一危害性。

  ⑶法轮功制造的危害性,在上层(主要是李洪志及少数组织领导者)的行为动机是故意,因而其危害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但广大痴迷者的行为大多数不自觉的危害行为,他们并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一种有危害的行为。

  ⑷法轮功的危害性是逐步表现出来的,练功者基本上看不出来这种危害性,例如组织力量日益壮大,李洪志有没有政治野心,是否会发展到被国外利用的程度等。但当法轮功练习者群体性地向公众和政府示威并表现出对抗政府的行为之后,其危害性就明显表现出来。但是,由于李洪志以“护法”名义发出号召具有隐蔽性,痴迷者也没有能力判断其危害性,因而在认识上拒不承认这种危害性。同时,法轮功的危害性具有一定的间接性,即它侵犯的法律保护的客体大多是抽象的非物质层面的,如稳定、秩序、政府的合法性存在等,使痴迷者不相信这种危害性的存在。这就要说明法轮功的危害性会通过一些中介转化,并通过几个环节表现出来。

  从法律上讲,具有危害性的行为,法律是要追究的。中国政府之所以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主要在于它已经表现出危害性,而且这种危害性具有日益严重的趋势。所以,那种以法轮功形成之初没有查禁而后来被宣布为邪教是事后强加的,在法理上讲不通。因为国家在宣布它为邪教时,它的行为及危害性并未停止,而且有扩大之势,就像一个组织开始正常存在,但在存在期间违法了,法律必须宣布其为违法主体一样。以此为视角,应在法律上抓住法轮功的危害性愈演愈烈并且正在发生的事实,分析它的邪教性质及处理理由。在落实政策和实施法律时,需要转化人员在讲清上述政治、法律道理的基础上必须讲清为什么对大多数法轮功练功者都视为认识问题以政策处理,而没上升到法律打击的程度。对此,不少法轮功练习者并不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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