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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女性法轮功习练者社会化缺陷(图)

作者:沐 桐 · 2012-11-27 来源:凯风网

  社会学理论认为,个体社会化主要包括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法律社会化和性别角色社会化等内容,社会化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一个人的成长与发展。法轮功习练者由于长期深陷邪教,其社会化程度受到严重影响和制约。本文从政治、道德、法律社会化三个维度切入,选取70名女性法轮功习练者进行问卷调查,抽取其中53人进行深度访谈,试图解析社会化现状与深陷邪教之间的关系。

  一、调查情况

  (一)政治社会化状况

  1、政治认知能力、评估能力及理解能力较低

  政治社会化往往受到个体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正如列宁所言:“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①](《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9页)。70名调查对象中年龄在50岁以上占63.16%,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8.03%,两部分交叉的人员占38.95%。因文化水平低,政治知识过于欠缺,多数法轮功习练者的政治认知能力、评估能力、理解能力较低,在调查中,大多数人根本就不懂什么是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规范、政治功能,对政治生活的理解绝大部分靠自己的感觉,而非理性认知层面上的。

  2、政治态度呈现消极倾向

  经查阅信息资料和个别访谈了解,调查对象中大都经历过“文化大革命”,或其家庭在“文革”中受到了冲击,这一特殊的政治运动和个人机遇使她们的政治观念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党和政府产生了怀疑,认同感逐步下降。同时,改革开放带来经济利益的调整,衍生出了不少社会问题,如道德失范、贫富分化、下岗分流、城乡差别、强制拆迁等,众多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她们主观性地产生一种被剥夺感,认为改革开放的成果没有惠及自身,现实社会对自己缺乏应有的关怀与公正,进而对主流社会的政治价值观及其体系予以排斥。此外,调查结果显示出1999年之前练习法轮功的人占98.17%,十多年受法轮功这种畸形亚文化的侵蚀与控制,法轮功练习者同辈群体间的思想交流,情绪感染,行为模仿,都深刻地影响着她们的政治观念、政治态度及政治行为方式,使得她们对法轮功所宣传的各种政治文化逐步理解、认同和内化,而无视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无视党和政府为改善民生所做的一切努力,只是简单地对个别社会问题予以夸大,政治态度呈现消极化倾向。这一点从表1中可以得到体现。

 


  3、政治行为偏激

  统计结果显示,被访谈53名习练者中有21人参加过“4·25”或“7·20”等集会,占了39.62%;37.14%的人表示“散发、张贴过反动传单,与其他练功人员聚会,上网下载法轮功资料及向他人宣传法轮功”。由此反映出法轮功习练者由于政治认知能力差,政治态度消极化,相应地,自我主导能力和控制能力差,易受操纵,出现过激行为。

  (二)道德社会化现状

  1、道德认知水平低,是非善恶判断能力差

  女性法轮功习练者由于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其认知能力差,对是非善恶的判断完全以是否符合个人利益为取向,依据个人情感出发,认为对自己有益的就是对的,就是善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法轮功习练者会不顾家人、朋友的劝阻,仍深陷法轮功无法自拔。

  2、思维方式非此即彼、线性化,思想反复性强。

  70名被调查对象中34%的人经挽救教育后一年内出现思想反复,47%的人在一至三年内出现思想反复,反映出女性法轮功习练者的思想稳固性较差,反复性强;心理测试表明,法轮功习练者的思维模式多呈现偏执怪异、非此即彼的特点,考虑问题缺乏反思性、综合性。

  3、需求层次低,欲望强烈,但不善于通过合乎规范的途径予以满足。

  法轮功习练者的职业构成、家庭经济状况统计结果显示,离退休人员、农民和无业人员占到大多数,三类合计占93.68%;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和较差的合计占83%;对习练者反复原因的深度访谈,发现因身体不好而重新练习法轮功的占58.39%,因经济条件差,生活无法适应而反复的占11.32%,从以上三组数据,我们可以分析出,法轮功习练者由于年龄偏大,对健康身体的渴求比较强烈,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来看,她们这种需求还停留在较低的生理层次上,这种低层次的需求是她们从事一切活动最基本的推动力。但较差的家庭经济条件及不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她们这种低层次的需求之间却形成一对矛盾,因而一旦她们的身体出现疾病,客观经济条件又使其无力维系高额的医疗费用时,这部分人头脑中残存的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思想,自然而然就会成为她们最后的救命稻草,思想反复就在所难免了。

  4、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及人际关系的协调能力较差

  根据调查结果,53名深度被访谈对象中,6人离异,5人丧偶,2人未婚(分别为44岁和63岁),3人再婚。家庭关系好的仅占39.6%;一般的占51%;不好的占9.4%。由此可以看出,法轮功习练者缺乏稳定协调的婚姻关系,部分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协调能力还较差,这种状况往往使她们缺乏一种精神寄托和归属感,生活中显得无所适从,而法轮功所宣传的“圆满”、“消业”、“真善忍”恰恰为其建立了心理平衡,成为她们的精神寄托。

  5、有家族练功史的比例大,缺乏积极的社会支持系统,仅陷于法轮功的生活圈子。

  法轮功习练者表示放弃法轮功后,约14.28%的人感到精神压力或生活压力较大,35%的人表示有些压力,但很快就适应了。为此,笔者对她们的社会支持系统进行了调查,首先,对其家属态度和家族练功史进行调查,26.42%的人表示存在家族练功史,家中有1人或多人练功,88.68%的家属反对练功,7.55%的家属持不支持不反对的态度,3.77%的家属支持其练功;其次对“习练者放弃法轮功后是否与其他功友联系”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没有联系”的占47.17%;“偶尔联系”的占9.44%,“联系”的占43.39%,这表明法轮功习练者的社会联系缺乏结构层次,经常与其他法轮功练习者来往,未能完全脱离法轮功的生活圈子。

  6、人格与正常人群存在显著差异。

  笔者将70名调查对象的16PF心理测试结果与全国女性常模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法轮功习练者在稳定性、恃强性、兴奋性、敢为性、世故性、自律性上明显高于常模,在敏感性、怀疑性、忧虑性、实验性、紧张性上明显低于常模,在乐群性、聪慧性、有恒性、幻想性、独立性上与常模没有显著差异。

 

 

注:*表示在.05水平上差异显著;**表示在.01水平上差异显著。


  (三)法律社会化状况

  1、缺乏法律常识

  法轮功习练者认知水平普遍偏低,对法律的作用、本质、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性等没有深入系统的认识,在回答“国家取缔法轮功后你为什么还要坚持?”一题时,58.57%的人选择认为自己在家练不违法,不会有事,反映出这部分人对法律缺乏正确的理解,对守法与违法的界限不清,不能够理解国家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相关政策,进而对政府、执法机构产生抵触情绪。

  2、对法律持轻蔑态度,视法律为儿戏,不愿尊重与遵守法律

  在访谈中,调查对象谈到“法律只是用来桎梏人的工具”,“自己不是常人,不受人间法律的约束”,话语间透露出对法律法规的轻蔑。法轮功习练者往往将个人需求及利益作为遵守法律和评判事物的标准,当个人利益或个人诉求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她们往往会偏重个人利益,将自己的身体状况、心理感受放在第一位,有时甚至以法律保护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为由进行辩解,全然不顾自己当初对法律的蔑视和不遵守公民义务的行为。

  3、缺乏守法行为习惯和素养

  对“你生活中遇到法律上的问题,你通过什么途径解决?”一题的回答结果显示,选择通过私下解决、上网披露及一切自有安排的占17.14%,法轮功习练者日常生活中贪图小利,随意而行,缺乏良好的守法行为习惯。走入邪教法轮功后,在追求“圆满”的内在驱动下,法律的威慑、家庭社会的影响被法轮功的诱惑和刺激所压倒。

  二、讨论与分析

  社会化缺陷是法轮功习练者出现深陷法轮功甚至出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本性原因。因此,要帮助法轮功习练者,摆脱邪教法轮功的控制,志愿者就要重点对习练者易形成政治、法律、道德社会化缺陷的方面进行评估、调整和矫治,以逐步改善其行为,重塑健全其人格。

  (一)建立全面综合、动态连续教育改造评估体系。

  西方犯罪学研究学者认为,实施有效矫正必须考虑罪犯的“犯罪性需要”,并且以犯罪性需要为根据安排矫正项目[②]。同理,要成功实现法轮功习练者的再社会化,志愿者也应通过个别谈话、心理测试、与习练者家属、地方派出所沟通联系等多种方法综合考虑、深入分析习练者的违法犯罪需要。法轮功习练者的违法犯罪需要主要从对违法的态度、法轮功邪教思维、家族练功史、婚姻家庭情况、所受教育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自控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等方面加以评估。依据习练者违法需要分析其深层次思想症结,制定针对性挽救措施。经过一段的综合矫治,再从思想认识、认知能力、道德品质、思维方式、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价习练者的变化历程以及矫治工作的效果。

  (二)构建有利于习练者适应社会的教育挽救体系

  对法轮功习练者进行再社会化的综合矫治项目主要有:认知矫治项目、心理矫治项目、行为矫治项目和社会适应矫治项目。

  (1)认知矫治项目:一是加强政治、道德、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通过采取互动式、启发式、案例式的教育方式,选取贴近社会实际,习练者易于接受的教育题材,如用新农村建设、社区建设等来说明国家的惠民政策,增强习练者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感,加强习练者政治主体意识和政治行为能力的培养,增强习练者的政治信赖感,使其感到自己是社会中的一员;就老百姓感兴趣的热点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讲解,提升习练者的法律知识和意识,使习练者明确守法与违法、是与非、善与恶的标准和界限。二是加强思维方式的调整,法轮功习练者惯用的是一种线性化的循他式思维方式,长期以来,她们所遵循价值判断标准就是李洪志、《转法轮》、“经文”、自我感觉等,这就决定了她们难免会出现行为的偏执,心理的扭曲和对异已信息的排斥。因此,针对这种思维特点,要从立场、观点、视角、思路等多层次对其进行综合矫治,对习练者加强质疑性思维、探究性思维的培养,避免她们转变之后再次走进法轮功的思维怪圈,出现思想反复。

  (2)心理矫治项目:一是运用心理测评、访谈、查阅卷案材料、日常观察等方式,对法轮习练者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摸排,建立个体心理健康档案,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治工作提供依据;二是营造积极乐观的矫治氛围,为其讲解心理健康知识,不断增强她们的自我意识与自我认知能力,使其能准确的认识自我、悦纳自己,对自己抱有希望,积极面对人生,同时引导习练者保持健康心态,增强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学会从别人的言语、行为中体察别人的思想愿望和感受,了解别人对自己的看法和态度,同时对别人的了解和评价是建立在事实依据上,而不是主观臆测;三是进行情景模拟,重点模拟习练者转变后最能引起反复的高危情境,引导习练者懂得如何控制自己情绪的变化,化解各种心理冲突,抵制邪教的诱惑。

  (3)行为矫治项目:一是进行行为训练,使习练者逐步认识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提高自律意识;二是开展生涯规划教育,帮助习练者确立改变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并促其行为的持久性。

  (4)社会适应矫治项目:主动走进习练者家庭,积极帮助习练者修复家庭关系,增强习练者对家庭的信任感和归属感;鼓励她们参加老年艺术团等,转移习练者对邪教法轮功的单一注意,激发习练者的生活热情,帮助她们形成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

 

【责任编辑: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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