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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依法取缔“法轮功”无可指责

2007-11-16 来源:人民日报

  4月6日下午,中国代表刘京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上就“法轮功”问题进行了答辩发言,就个别西方国家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在“法轮功”问题上对中国进行的无理指责,阐述了中国的立场,针锋相对地作了如下答辩。
  

  第一,“法轮功”不是宗教,它与美国的大卫教派和乌干达的“恢复上帝十戒运动”一样,是邪教。李洪志鼓吹地球即将毁灭,他是唯一的救世主,通过大量邪说,对练习者进行精神控制。据最近的不完全统计,因痴迷“法轮功”已导致1500多人死亡,还有许多练习者精神失常,家庭破裂。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这是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所必须做的,是为了保护包括“法轮功”练习者和他们的家庭在内的所有人的人权,中国政府的做法也得到了包括中国宗教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
  

  第二,中国政府在依法处理“法轮功”之初,就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指出,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过去并不知道“法轮功”的真实情况,他们是受骗者、受害者,对他们采取的是保护和说服教育的政策。也正是由于这一政策,使98%以上的练习者脱离了“法轮功”的精神桎梏,回归社会,过上了正常生活。对于目前极少数仍然迷恋“法轮功”的人,我们依然给予耐心等待,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仁至义尽的说服教育。中国依法惩处的是那些利用邪教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
  

  第三,打击邪教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面临的共同任务,我们应在这方面加强交流,共同研究如何有效地打击邪教和保护人权。但个别西方国家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对“法轮功”给中国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视而不见,对成千上万受“法轮功”之害的家庭没有表现出丝毫的同情,相反,却以编造的谎言为依据,对中国进行无理指责,导演了一场闹剧。这充分说明,他们根本不是关心中国的人权,而是别有用心,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把中国依法处理严重侵犯人权的邪教,说成是对人权的侵犯,这本身就是对人权的嘲弄。这种做法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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