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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的宗教问题

作者:段启明 · 2006-06-30 来源:凯风网
  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是提高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成功地解决了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宗教问题,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这些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全面正确地贯彻执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上防止和反对“左”的和右的两种倾向。在新的历史时期,认真总结和推广这些经验,必将提高全党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

  一、邪教问题给人们的一些启示

  邪教滋生、蔓延、成势有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各种原因,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意识形态领域里尖锐复杂的斗争,忽视了同一切反马克思主义、反科学思潮的积极的思想斗争,忽视了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忽视了科学无神论的宣传教育。用邓小平同志的话说:“最大的失误在教育”。从思想体系上讲,一切邪教与宗教有神论和迷信愚昧思潮同属唯心主义、有神论。宗教有神论和迷信愚昧活动的泛滥给邪教的滋生、蔓延、成势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和良好的条件。邪教教主们骗人的主要伎俩就是神化自己,制造散布迷们邪说。邪教滋生、蔓延、成势与宗教有神论、迷信愚昧活动泛滥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当前反思邪教问题的教训时,并不是所有人都认识到这一点。相反,人们却看到这样一种现象:一些人为宗教有神论、迷信愚昧思潮涂脂抹粉,有意无意否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曲解党和国家有关宗教的政策法律,反对科学唯物论、无神论教育。例如,2002年12月中旬,在《深圳特区报》、《华夏时报》、《中国政协》等多家报刊和网站上几乎同时发表了一篇题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必须与时俱进”的文章,曲解马克思、列宁有关宗教问题的论断,提出要“淡化无谓的意识形态之争”,认为,在改革发展的今天,执政党要使宗教适应、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唯有将宗教与无神论、阶级斗争、科学技术的关系重新定位。”使“正教显扬”。“扶正(正教)祛邪(邪教)”一类言论似乎成了反思邪教问题所能得出的“基本结论”。宣扬有神论和迷信愚昧思想的言论、文章、书刊没有什么收敛趋势。鬼神思潮泛滥的态势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在有的地方甚至超过了旧中国。看相、算命、看风水等迷信愚昧活动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的地方甚至呈继续发展的态势。已经取缔的某些邪教在一些地方死灰复燃,新的邪教又有出现。2000年6月2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又一次强调了重视意识形态领域里斗争的重要性。他说:“在事关政治方向和根本原则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毫不含糊。对于违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违反改革开放政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的思想政治观点,对于反马克思主义的挑战和攻击,必须进行积极的思想斗争,不能听之任之。如果面对错误的思想政治观点,不闻不问,不批评,不斗争,听任他们去搞乱人们的思想,搞乱我们的意识形态,那是极其危险的,势必危害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和一切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和宣传的同志,都要牢记这一点。”在当前反思邪教的教训中,我们也应当持这种态度,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完整准确地理解和宣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既要防止和反对“左”的倾向,也要防止和反对右的倾向,以便提高全党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我国的宗教问题的能力。

   二、什么是有神论,什么是无神论

  所谓有神论,就是认为物质世界以外有超自然的神存在、神是世界的造物主的唯心主义观点。灵魂观念是一切有神论观念中最基本的观念。这种观念认为世界万物特别是人都是有灵魂的,而且灵魂不死。鬼是普通民众死后的灵魂,神则是远古时代部落首领、英雄人物死后的灵魂。神的观念发展到至高无上唯一神阶段,实际上是主宰宇宙万物的至高无上的灵魂。世界三大宗教的最高神就是这样的灵魂。与灵魂不死、鬼神观念相联系,形成了因果报应、生死轮回、彼岸来世、天堂地狱等观念。除此之外,在我国历史上在民间还广泛流行“术数”、“巫术”,包括卜卦、算命、看相、求签、测字、看风水、奇门遁甲、圆梦、符咒和驱鬼治病等活动。这些活动就是人们习惯上所称的“迷信愚昧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是迷信观念、有神论思想的种种表现。

  有神论是一切宗教信仰的理论根据。有神论的思想萌芽在原始社会就已产生,由于当时生产力极端低下,人们对自然现象无法解释,就把自然力量神秘化、人格化,于是有了原始的“神”。到了阶级社会,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离,形成了有神论学说。有神论从多神论发展成为一神论,氏族神、部族神逐渐被民族神和世界神所代替。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里,有神论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人们压迫的一种虚幻的反映,是剥削阶级维护和巩固其统治的工具。

  所谓无神论,就是否定一切宗教有神论和鬼神迷信的学说。无神论的理论基础是唯物主义。它的产生、发展是同生产斗争、阶级斗争、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联系的。在中国的殷商之际,无神论思想已经产生,其后战国荀子、东汉王充、南北朝范缜等哲学家,都从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反对迷信鬼神和灵魂不灭的谬说。隋唐时期,无神论表现为反对佛教、天命论和封建迷信的斗争,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傅奕、吕才、皮日休、柳宗元、刘禹锡。宋元明时期,由于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人从研究自然科学而走向唯物主义、无神论,其代表人物有沈括、徐光启、宋应星、张载、王廷相。明末至鸦片战争时期,由于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和近代自然科学对我国产生较大影响,这就使我国古代无神论反对有神论的斗争达到了高峰,出现了不少著名的无神论思想家,其中的代表人物是王夫之、熊伯龙。在鸦片战争至五四运动时期,中国处于向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转化过程中,资本主义有了一定发展,资产阶级要求改良、革命的思想在增长,西方近代自然科学陆续传入中国。这一时期无神论反对有神论的斗争主要表现为反基督教上帝和传统的天命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龚自珍、魏源、谭嗣同、严复、章炳麟。在国外,古希腊、罗马的哲学家德谟克利特、卢克莱修等,均否认超自然的东西。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无神论者狄德罗、霍尔巴赫以及十九世纪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等,都尖锐地批判了宗教和神学学说。在现代西方国家,美国被认为是宗教情绪最强的国家。然而美国的年轻一代,自称“精神上有追求”但“不信宗教”的人也与日俱增,他们既不想接受古老的传统宗教组织的限制,也不愿意接受这类组织的培养。在美国大多数人过着一种“非教堂”的生活,相当一部分人不信仰任何宗教。有2500万美国人认为他们是无神论者、宗教怀疑论者、非宗教信仰者。至于美国的社会精英,则更多地选择了无神论而不是选择宗教。在这些精英中,不仅有大多数美国著名科学家,而且有知名的社会活动家、艺术家等各行各业的人物。在当今西方的学术界,在对待有神论和无神论的问题上,可以说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无神论者,至少是具有无神论倾向的学者。

  马克思、恩格斯以前的无神论者是不彻底的,他们不能阐明宗教有神论和鬼神迷信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因而不能科学地说明其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马克思、恩格斯立足于科学无神论的基础之上,继承和发展了十八世纪以来特别是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哲学,改造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并且把它贯彻到人类社会历史领域,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是一种彻底的唯物主义哲学,是一种全新的世界观。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有着自身所固有的客观规律,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决定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一般过程;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又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社会的发展主要是由社会内部矛盾的发展所推动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是推动一切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所谓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是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这指导的、对宗教的基本看法和态度,是无产阶级政党对宗教、宗教问题以及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政策的总和。可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理论基础是相同的,都是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宗教有神论的看法和态度与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对宗教有神论的看法和态度是完全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科学无神论的最高形态,是最深刻最彻底的无神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我们认识一切宗教现象包括鬼神迷信、邪教现象的科学理论武器。

   三、正确认识宗教的本质规定性
 
  “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恩格斯的这段话科学地揭示了宗教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本质规定性。一切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都是幻想出来的,客观上是不存在的,所以说它是一种“幻想的反映”。在宗教中,“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并不是以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固有的形式直接在人们头脑中反映出来,而是表现为“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因而具有超自然、超社会的神圣性。从世界观上讲,宗教有神论是一种唯心主义世界观。

   四、正确认识宗教的各个要素及其相互联系

  任何完整意义上的宗教都具备四个要素: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宗教仪式(包括各种宗教行为、活动、禁戒、礼仪等)、宗教组织(包括设施、成员、神职、制度)。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是宗教的内在要素,包括信仰和与信仰相适应的各种观念,也包括敬畏、依赖、神秘等情感。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是宗教的外在要素,是宗教信仰和观念的表现形式。我国部分学者认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宗教是一种把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异己力量幻想地反映为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社会意识,并且对这种幻想的神秘力量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以及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组织体系和社会文化现象。对待宗教的不同要素,对待宗教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必然会有不同的态度,政策上也会有差别。所以,要正确认识宗教问题既要认识其本质、内容,又要认识其现象、形式,认识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五、正确认识宗教与政治的联系和区别

  宗教与政治两者有着不同的内涵,但两者又同属社会意识形态,关系非常密切,相互作用。在遇到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时,首先要分清是宗教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又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政治影响、制约甚至决定宗教,宗教也常反过来影响政治,而且这种影响有时还是相当巨大的。在阶级社会里,剥削阶级利用宗教来为巩固自己的政权服务。王权和神权虽然相互利用、支持,但也常产生矛盾和斗争。社会各阶级也在利用宗教为本阶级的经济、政治利益服务,利用宗教同敌对阶级进行斗争。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能够正确对待宗教与政治的区别和联系,绝不简单地把意识形态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同时,又懂得宗教是一切能影响群众的精神手段中最重要的手段(恩格斯语),宗教与政治有密切的联系,国内外敌对势力一直以宗教作为“首选武器”,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不能放松“政治”这根弦。

  六、正确认识宗教与文化的联系和区别

  宗教与文化两者有着不同内涵,但关系又十分密切。以哲学为例,宗教以信仰为基础,哲学以知识为基础,宗教以解脱为目的,哲学则以求真理为目的,宗教是感性直观的,哲学则是理性思辨的,等等。但宗教也是一种思维方式,与哲学有密切联系,尽管它是一种唯心主义的思维方式。宗教与科学在世界观上是完全对立的,宗教阻碍甚至扼杀科学的发展。但是,宗教徒为追求长生不老,炼丹采药,为追求“天国”,对宇宙探索等等,在客观上对古代化学、医学、药物学、天文学等学科的发展,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宗教与文学艺术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又有着广泛的联系。宗教吸收文学艺术的资料丰富自己,文学艺术也以宗教的形式表现自己。中国文学艺术包括诗歌、小说、书法、绘画、语言、文学、音乐、舞蹈、雕塑、建筑等领域都受到佛教、道教深刻的影响,留下了灿烂的文学艺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不赞成宗教有神论的世界观,但是绝不否定宗教文化成果,相反,对宗教文化成果予以充分肯定,珍惜、爱护、利用宗教文化。“文化大革命”中对宗教文化艺术的否定、破坏,绝不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罪过,而是由于当时一些人对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片面理解,是不懂得宗教与文化艺术的联系和区别的结果。

  七、正确认识宗教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宗教与道德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宗教是对现实世界的虚幻反映,道德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真实和较直接的反映。宗教主要是处理人与神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宗教作为人类社会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必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消亡,道德作为人类社会行为的规范将继续存在。但是,宗教和道德都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反映,两者相互影响,有着密切的联系。阶级社会中的宗教道德,完全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宗教道德没有也不可能阻止剥削阶级去做不道德的事,相反他们在宗教道德的掩盖下往往为所欲为。对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劳动人民来说,宗教道德更多的是要求他们忍耐、顺从,接受统治者的统治。宗教总是极力夸大神的价值和意义,贬低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在本质上是对道德的一种否定。但是,宗教道德除涉及人与神关系的行为规范外,也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教道德实质上是人类世俗道德的一种特殊形式。宗教道德是不能凌驾于世俗道德之上的,更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政策相违背,实际上它只能是世俗道德的一种补充。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同样重视宗教道德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主张引导宗教信徒弘扬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但不夸大宗教道德的价值和意义。

  八、正确认识宗教产生的根源及其消亡条件

  宗教产生、存在和发展有其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并没有完全消除。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彻底消除之后,宗教才会最终消亡。无产阶级政党只有团结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发展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事业,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科学等各项事业,消除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这才是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途径。所以,恩格斯说,“只有工人群众的阶级斗争从各方面吸引了最广大的无产阶级群众参加自觉的革命的社会实践,才能真正把被压迫群众从宗教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列宁说:“在我们看来,被压迫阶级为创立人间天堂而进行的这种革命斗争的一致,要比无产者对虚幻的天堂的看法上的一致更为重要。”

  九、正确认识宗教的基本社会功能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注:过去译为“感情”),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宗教在阶级社会中的社会功能主要有三点:第一,宗教从各方面论证剥削制度的合理性。如马克思所说,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的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要。它不仅从理论上为剥削制度辩护,在伦理上认为这样的社会是道德的,而且为颠倒的世界提供感情上的安慰,为它罩上一轮灵光圈,把剥削制度美化为是上帝的安排,使之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第二,宗教许诺给人民的是幻想的幸福,是为人民身上的锁链上装饰上虚幻的花朵。人民本来生活在苦难之中,可宗教却说只要安于苦难,就会进入来世的天堂,获得永恒的幸福。人民身上本来戴着锁链,宗教并没有帮助人民掐断锁链,反而在锁链上装饰上虚幻的花朵,使人民在精神上感到有所安慰,而不愿扔掉它。这就是宗教对人民的精神麻醉。第三,宗教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现实苦难的抗议。既然国家、社会这样颠倒的世界产生了宗教这种颠倒的世界观,很自然,宗教里的苦难也必然是现实苦难的表现。但是,宗教并不仅仅表现了现实的苦难,它还是人们在现实的苦难中无法用自己的力量解放自己、而陷入绝望的结果,是对现实苦难的一种抗议。这种抗议是消极的,不会给造成这种苦难的剥削制度以大的危害,也无助于人民自身的根本解放,只不过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而已。所以马克思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意思是:人民信仰宗教如同吸食鸦片以后能产生使人兴奋、精神上获得一定满足的幻觉一样,这种幻觉的麻醉作用,只能解除一时的痛苦,而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产生现实苦难的社会制度。它没有也不可能给人们提供一个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不能指导人们以科学的态度认识和改造世界、认识和对待人生。这就是宗教所特有的基本社会功能。

   十、正确认识邪教与宗教的联系和区别

  邪教与宗教既有原则区别,又有密切联系。在当代西方国家,把宗教分为教会、教宗(或译为教团)、教派(或译为宗派)、膜拜团体。膜拜团体也就是国外统称的“新兴宗教”。在新兴宗教中不断发生变化,有一部分走向神秘,走向极端,走向颓废,走向反社会、反政府,成为人们所说的邪教。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概括了“法轮功”邪教的六大特征: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这六大特征同样适用于一切邪教。这六大特征把邪教与传统宗教严格区别开来。山东大学路遥教授认为,宗教应以“制度化宗教为准”,必须具备“宗教四要素”(宗教观念、感情、行为、组织)或“三要素”(宗教教义、仪式、组织)。他认为宗教还分为“完整型和非完整型两种”, “自有了制度化宗教之后,一般说来邪教是不具有制度化宗教的特征的。” 他还提出了“准宗教”、“伪似宗教”的概念。“所谓‘准宗教’是指它具有对神、神圣或终极关怀的信仰,但教义教规不定型;而‘伪似宗教’则是撷取某些正统宗教的片段教理或词汇,任意篡改,歪曲附会,它已临近邪教,一与政治结合即成邪教。”但是也必须看到两者的联系。宗教热、迷信热、气功热、特异功能热的社会氛围,成为邪教赖以滋生、蔓延、成势的温床。鬼神迷信思想是一切邪教的思想资源、灵魂和基石,迷信邪说成为邪教教主神化自己、蒙骗他人的主要伎俩。邪教与宗教有神论、迷信愚昧思潮在思想上同属唯心主义、有神论。现实存在的宗教,绝不是某些人“理想化”了的宗教。我们绝不能把宗教信仰问题政治化,但是我们也绝不能无视意识形态领域里唯心论与唯物论、有神论与无神论的斗争,尤其不能放松“政治”这根弦,不能无视在宗教问题上还存在的严重的政治斗争,不能无视国内外敌对势力以宗教为“首选武器”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

   十一、宗教信仰自由是处理思想信仰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

  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是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这是因为:(1)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但是共产党人同时应当懂得,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的问题,用简单的强制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2)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振兴中华,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十二、坚持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是实现宗教与国家政权(包括司法、教育)的分离,也就是说使国家政权摆脱神权的控制,国家政权也不得利用神权。公民信仰还是不信仰宗教,完全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不受国家政权的强力干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仍然是实现宗教与国家政权、司法、教育的分离。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同时,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借口“宗教信仰自由”、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不得恢复已经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不得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十三、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是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的必然要求,是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已经从制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国民教育中已经实现了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任务。除国家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不准在普通学校设立宗教课、宣传宗教有神论、进行宗教活动;在社会公共教育中,也不许随意宣传宗教有神论。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还没有完全形成,要他们面对宗教、迷信、邪教这类复杂的社会现象,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必须从制度上保证他们免受形形色色有神论思想的影响。只有这样做,才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才“最符合青少年的利益”(1981年11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的有关规定)。

   十四、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

  “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是处理共产党人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政治上团结合作,才能做到思想信仰上相互尊重,也只有思想信仰上相互尊重,才能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共产党人处于主导地位,负有主要责任。

   十五、依法管理宗教社会公共事务

  宗教问题绝不是孤立的问题,它必然涉及经济、政治、法律、文化、道德等许多领域,涉及与非宗教团体、与社会各方面以及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必然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社会事务。有的事务限于宗教团体内部,有的事务则涉及更广泛的社会公共事务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必须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有了这样的法律制度,政府依法对宗教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协调宗教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既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宗教活动,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要加强宗教法制建设,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十六、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虽然远离经济基础,但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它必然要随经济基础的改变不断改变自己,才能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还将长期存在,它不可能维持原有的面貌不变,面临着如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在政治文明建设方面,要引导宗教界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物质文明建设方面,要发扬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要发扬各教优良文化传统,弘扬各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科学、思想道德素质做贡献。在对外友好交往、促进世界和平事业方面,要广交朋友,宣传自己,为促进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我国争取和平国际环境,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贡献。

   十七、治理迷信愚昧活动

  星占、卜筮、相术、风水、算命、拆字、召魂、圆梦、升天、请神降仙、赶鬼驱病等不属于正常宗教活动。这些迷信活动流行于封建社会,是封建统治者麻痹、愚弄劳动人民的工具,故被称为“封建迷信”。新中国成立初期这类活动被取缔。“文化大革命”以后,沉渣泛起,且日渐泛滥,侵蚀人们的思想,愚弄广大群众,腐蚀青少年一代,严重阻碍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政策规定:“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对于一切以看相、算命、看风水等为业的人员,应当教育、规劝和帮助他们劳动谋生、自食其力,不要再从事这类利用迷信骗人的活动,如不遵守,也应当依法取缔。” 1997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992年3月6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五届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国道教协会道教宫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写到:“宫观内不得搞跳神、赶鬼、看相算命、测字卜卦、看风水、求签和扶乩等封建迷信活动。对于假借道教名义制造谣言、蛊惑人心、扰乱社会治安和骗人诈财、危害人民身心健康者,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国道教协会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扶乩、跳神、算命、看相、抽签、赶鬼、看风水等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活动,必须禁止。”1993年10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应当在群众中开展破除迷信愚昧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识别和抵制这类活动的能力。新闻媒体要揭露迷信职业者的骗人活动。对于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迷信职业者,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十八、共产党员应当是彻底的无神论者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的无产阶级政党,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基础。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是指国家而言的,对于共产党以及共产党人来说,绝不是私事。共产党员应当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者,是彻底的无神论者,不得信仰任何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也不得参与其他迷信愚昧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共产党员不仅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党的宗旨、忘记党的指导思想、忘记共产党员的责任。共产党员要在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同时,坚持不懈地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教育。

   十九、加强科学无神论宣传教育

  科学唯物论、无神论是一切有神论、迷信邪说和邪教的天敌。科学(包括科学唯物论、无神论)与宗教有神论、迷信邪说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式,在世界观点是对立的。宗教有神论、迷信邪说是对客观世界虚幻的、颠倒的反映,是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世界和有效改造客观世界的障碍;科学则是对客观世界的正确反映,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有效武器。无产阶级政党任何时候都应当在思想上同宗教有神论、迷信邪说世界观划清界限,任何时候都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要在党内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和科学无神论的教育,教育党员做彻底的唯物论、无神论者。

  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指导地位,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打牢全党和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首先,要在党内和国家公务员队伍中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教育界,开展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的教育,开展科学无神论的教育。其次,认真总结邪教问题的教训和同邪教斗争的宝贵经验,用现实的活生生的事例教育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人们识别和抵御有神论和迷信邪说的能力。第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反迷信的宣传和科普工作,及时揭露毒害心灵的迷信愚昧活动,用先进文化占领思想文化阵地。第四,组织编写适合不同人群阅读的科学技术普及读物和无神论宣传教育读物,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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